一、案情简介

余某是山东省滨州市人,在该市xx区xx街道有一处房屋,房屋建造于2000年左右。


【资料图】

2017年1月,居委会通知社区的居民,区政府即将对xx街道的部分社区开启城中村改造项目,余某所在的社区就在此次拆迁的范围内,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街道办负责,但街道办已经将工作委托给居委会。居委会随后会发布补偿方案。

2017年3月,居委会公布了补偿方案,并对余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随后,居委会开始和余某协商补偿事宜,但由于补偿款过低,余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长达三年多。

2020年6月,街道办和村委会一起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余某的房屋。余某没有办法,立即委托律师,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街道办辩称:强制拆除行为是居委会相关人员表决通过的,与街道办无关。街道办工作人员出现在强拆现场,只是为了维持秩序。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强制拆除的主体如何确定?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案涉强制拆除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引起,余某提供的证据表明,街道办和居委会共同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只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有征收土地及房屋、强制拆除建筑物的法定职权,民事主体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强制拆除他人建筑物的权力。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强制拆除的主体应认定为街道办,至于其辩称的,是居委会相关人员表决通过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授权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强制拆除由土地征收引起,在土地征收中,法律没有授权任何行政机关直接拆除房屋的权利。街道办无权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同时,街道办也没有和余某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余某自愿腾空房屋并交付给街道办拆除的。

综上,街道办强拆余某房屋严重违法,应对余某作出赔偿。由于强拆违法,街道办对余某作出的赔偿,不能低于合法拆除余某应得的补偿。

三、法院判决

1、街道办强制拆除余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责令街道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余某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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