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消失的“2.5亿元存款”冲上了微博热搜,结果判处系个人犯罪行为,这让工行南宁分行也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3月18日,工行南宁分行在官微“广西工行宣传”发布公告回应称,受害人为获非法高息致资金损失,梁某(指梁建红)系个人犯罪行为,将依法处理、绝不姑息,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此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梳理了此案件的来龙去脉:此案中的“存款”准确来说是大额存单,原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梁某,从2018年起即以“额外补贴利息”等为诱饵先后吸引28名储户买入大额存单,而后用假存单掉包。2019年5月,梁某助理向警方自首,涉案金额合计超2.5亿元。梁某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目前此案的争论焦点是,虽然主要涉案人梁某已经受到刑事判决,但是受害储户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银行该承担多少责任?

2.53亿元存款是如何调包的?

据公开裁判文书,可以梳理出上述大额存单被掉包事件的脉络。

2017年8月起,梁某担任工行南宁分行金融业务部经理。2018年初,梁某因自身对外许诺高额利息,需要返还高额本金和利息等原因,产生了窃取客户资金的想法。梁某自述称,由于家庭变故,其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资渠道赚取更多额外收入。

至于如何“窃取客户资金”,梁某的想法是伪造大额存单,替换银行客户的真实存单,以代办取款方式窃取客户在工行大额存款。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以“为贷款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通过莫某等人找有闲置资金的客户到工行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承诺除给予正常的银行大额存款利息外,在办理完大额存款后支付给莫某等人每个月 4.5%左右的高额存款收益。

部分被害人表示,梁某对外介绍以上业务时称,这是国家对小微企业贷款政策倾斜,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银行对企业放款的条件要求企业做放款额30%的存款贡献。有一些企业没有多余资金做存款贡献,希望有外来资金替企业做存款贡献,存款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企业愿意给存款人付资金成本,企业额外给利息,一般是月息的4%。

除了银行正常的办理流程及规定外,梁某对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提出了其个人的四点要求,获取了客户密码和身份证等关键要素:

一是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方指定的密码;二是存单必须要在梁建红和企业方、客户方在场的情况下用信封封存, 在三方见证下用信封封存好后,三方在封口上签字;

三是存单到期后,必须要在三方见证下打开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业方陪同取款;四是将存单封存后,客户要将身份证交给梁某或企业方代表去核实客户身份。

而这里合作的“企业方”——南宁中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实由梁某实控,该公司的财务时某,其实就是梁某下属。

具体操作中,被害人到工行办理大额存单时,时某以企业方代表的名义陪同,梁某要求被害人按时某提供的密码设置存单密码。在被害人钱款存入银行后,进行存单封存时,梁某、时某使用事先伪造好的大额存单,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真实存单调换。在伪造的存单被封存后,梁某以核验客户身份为由,让被害人将身份证原件交给时某。

此后,时某再携带客户身份证原件、真实存单到银行柜台,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通过代办客户取款的业务将被害人存单中的钱款取出,转存至自己的账户。

通过上述方式,二人共窃取被害人苏某、石某等28人存单款共计25336万元,在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

资金损失谁来承担?

直至2019年5月,有受害者终于发现,自己的存单被注销了。

当年5月21日,时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22日,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梁某一审因为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2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梁某于2019年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广西工行对此事的回应

在3月18日的回应中,工行南宁分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目前司法认定梁某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法院也阐述了梁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原因所在:“梁某具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釆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前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目前来看,梁某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已经明确,后续受害者应该向谁来进行索赔,工行南宁分行是否应该赔偿客户损失呢?

此前南宁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梁某原所属单位(工行)是否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对此,上述律师向钛媒体App表示,目前一审只是审结了刑事案件,对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认定。受害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民事责任还未进行审理,两方这件的民事纠纷还是有机会到法院通过诉讼裁决。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孙换届表示,如果该案件中的当事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法益是储户的财产所有权,储户是这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那么储户的财产损失主要是由犯罪嫌疑人(或称被告人)来承担。

孙换届指出,构成盗窃罪并不意味着无需银行承担责任,储户仍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银行承担部分责任,关键就看过错程度和过错大小,在这起案件中,梁某长期使用该种方式窃取资金,银行没能及时发现,明显存在管理过失责任,仍需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承担因没有做好管理者责任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首发钛媒体APP,作者|蔡鹏程,编辑|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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