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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近日,连云港市最新发布《连云港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交模式和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规定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细则》明确,监管机构管理范围调整为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局下属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海州区、连云区、高新区、徐圩新区等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权作为监管机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在完善预售资金缴交模式方面,将定金纳入监管范围,并要求在售楼处推广使用资金监管专用缴存设备,购房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交单》通过专用缴存设备、监管银行网点转账等方式将首付款、分期款直接交入开发企业监管账户。

购房资金足额缴存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同时优化开发企业缴交预售资金的流程,取消了开发企业将《缴交单》送到监管银行录入缴款信息的规定,优化为开发企业线上发送信息,商业银行线上确认的流程。

在完善预售资金使用审批方面调整了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增加了项目合同管理规定及工程进度管理规定,并修订了自有资金支付工程款项的管理规定,同时完善了重点监管额度外资金拨付的管理规定。切实保障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支付条款审批拨付至项目合同收款方账户,实现专款专用。

《细则》还明确,按照本市预售资金监管使用保函的相关规定,在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以使用保函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当出现索赔情形且监管机构发起索赔时,保函开具机构应当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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