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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是: 1、婚前取得承租权的,由于一方在婚前已近取得了该房屋的承租权,无论婚姻关系存续几年,如果双方对此无另外约定,房屋的使用权均应当归该方所有。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是本单位职工的承租权仍归婚前取得承租权的一方。 3、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应把承租权判令有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并判令该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般给予另一方补偿。 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不作为配房人口进行动迁安置的,作为一方婚前财产;二是作为配房人口参加动迁安置的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分割时应该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做适当的倾斜。 5、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