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权利:“大国一致原则”与“五常”的否决权。

2、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3、 “否决权”实质上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

4、因此,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受限制的多数表决权”。

5、 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

6、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

7、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

8、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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