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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李某进入无锡的一家平台公司从事主播工作,双方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每月保底收益6000元,按比例提成。李某入职后至该公司上班,其通过公司账户进入直播,平时的工作由直播团队领队负责管理。

同年9月,李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后平台公司未向李某支付7月部分工资和8月工资,李某遂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公司支付其工资共计8145元。

平台公司表示,公司和李某签署的是合作协议,李某的收入并非工资而是她的收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李某提出辞职,是其违约在先,故公司不同意支付该部分款项。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中,虽然李某与平台公司签订的是直播合作协议,但从实际履行情况看,李某是在平台公司的办公地点从事主播工作,工作中接受公司的管理,做六休一,每月保底收入6000元,由公司老板发放相应报酬,故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下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法院判决平台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8145元。

案件承办法官接受采访时称,网络主播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加以认定。在该法院审理的另一则案例中,张某在直播平台从事主播工作,双方未签订协议,平时工作无需到公司报到,不接受公司考勤,工作时间也由她自行安排,只要正常开播就有钱,并根据直播时长和流水公司另行发放奖励。而张某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官提醒,上述两起案例是主播与直播公司两种典型的用工形态。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当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正确厘定主播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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