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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号的规定,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 《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对于应补税未补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对于纳税人补税情况进行分析后,先开展提示提醒,对提示提醒后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改正的纳税人,进行督促整改;对经督促后仍未配合改正的纳税人,将进一步采取开展税务约谈、发送税务文书等方式,将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纳税人;对经约谈警示后仍不配合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措施。

因此,若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您需要补税的相关信息,请及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确需补税的,请在汇算期内及时办理,以免产生滞纳金。

供稿:天津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 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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